当事人:郑树开,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新街200号
当事人:姚顺兴,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居委会南兴村34号之一
当事人:郑少群,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居委会南兴村34号之一
当事人:李国防,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国道右四栋701
经查,当事人郑树开、姚顺兴、郑少群、李国防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龙华中路旁建设1个建筑物。涉案建筑物为钢结构铁皮棚,长约45米,宽约4.5米,占地面积约202.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2.5平方米,建于2010年年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2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3〕160号);分别于2024年6月25日、7月3日、7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34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5年9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5〕1号),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3日